2019年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2019-01-25 14:45 來源:蘇州及財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的表單樣式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將《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9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業”的填報說明修改為“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將《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3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金額。”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于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
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預繳方式 |
□ 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
|
□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
□ 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
企業類型 |
□ 一般企業
|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總機構 |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分支機構 |
預繳稅款計算 |
行次 |
項 目 |
本年累計金額 |
1 |
營業收入 |
|
2 |
營業成本 |
|
3 |
利潤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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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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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減:不征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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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填寫A201010) |
|
7 |
減: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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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9 |
實際利潤額(3+4-5-6-7-8)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
|
10 |
稅率(25%) |
|
11 |
應納所得稅額(9×10) |
|
12 |
減:減免所得稅額(填寫A201030) |
|
13 |
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
14 |
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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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11-12-13-14)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
|
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
16 |
總機構填報 |
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7+18+19) |
|
17 |
其中: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5×總機構分攤比例__%) |
|
18 |
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15×財政集中分配比例__%) |
|
19 |
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分攤所得稅額(15×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__%×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__%) |
|
20 |
分支機構填報 |
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 |
|
21 |
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附報信息 |
高新技術企業 |
□ 是 □ 否 |
科技型中小企業 |
□ 是 □ 否 |
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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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季 度 填 報 信 息 |
季初從業人數 |
|
季末從業人數 |
|
季初資產總額(萬元) |
|
季末資產總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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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業 |
□ 是 □ 否 |
謹聲明:本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納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
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本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本表。
二、表頭項目
(一)稅款所屬期間
1.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正常情況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再填報。
2.年度納稅申報
填報稅款所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納稅人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預繳方式
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兩種預繳方式屬于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納稅人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相關程序。
(二)企業類型
納稅人根據情況選擇。
納稅人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并且總機構、分支機構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管理的,總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納稅人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并且總機構、分支機構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選擇“一般企業”。
(三)預繳稅款計算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5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9、10、11、12、13、15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5行。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經開始經營且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本行填報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累計營業收入。
2.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
3.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預售環節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在匯算清繳時調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調整。本行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金額。
5.第5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利潤總額”行次但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6.第6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填報。
7.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固定資產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額大于同期會計折舊額期間,發生納稅調減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201020)填報。
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的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當本表第3+4-5-6-7行≤0時,本行=0。
9.第9行“實際利潤額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9
行=第3+4-5-6-7-8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10.第10行“稅率(25%)”:填報25%。
11.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享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A201030)填報。
13.第13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
15.第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5行=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本行填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5
行=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當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0時,本行填0。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四)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16、17、18、19行;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20、21行。
1.第16行“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5×總機構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7行=第15行×總機構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
3.第18行“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15×財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8行=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
4.第19行“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分攤所得稅額(15×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__%×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5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按照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在參與稅款分攤的全部分支機構中的分攤比例填報。
5.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
四、附報信息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附報信息”所有項目。
(一)高新技術企業
必報項目。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凡是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選擇“是”;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選擇“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必報項目。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且編號有效的納稅人,選擇“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但被科技管理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納稅人,選擇“否”。
(三)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
必報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本年內發生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且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選擇“是”;本年內未發生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或者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但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的納稅人,選擇“否”。
五、按季度填報信息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所有項目。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
(一)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從業人數”填報開業時從業人數。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從業人數”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二)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資產總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資產總額”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資產總額”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三)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必報項目。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小型微利企業
必報項目。
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計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六、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第15行=0。
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5行=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當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0時,第15行=0。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17行=第15行×總機構分攤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應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5.第17行=表A202000“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6.第18行=表A202000“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機構情況”中對應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B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 £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
行次 |
項 目 |
本年累計金額 |
1 |
收入總額 |
|
2 |
減:不征稅收入 |
|
3 |
減:免稅收入(4+5+8+9) |
|
4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5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
6 |
其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
7 |
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
8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9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10 |
應稅收入額(1-2-3) 成本費用總額 |
|
11 |
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
|
12 |
應納稅所得額(第10×11行) [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
|
13 |
稅率(25%) |
|
14 |
應納所得稅額(12×13) |
|
15 |
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
16 |
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
17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14-15-16) 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
|
按 季 度 填 報 信 息 |
季初從業人數 |
|
季末從業人數 |
|
季初資產總額(萬元) |
|
季末資產總額(萬元) |
|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業 |
□ 是 □ 否 |
按 年 度 填 報 信 息 |
小型微利企業 |
□ 是 □ 否 |
|
|
謹聲明:本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納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
B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
(B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此外,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本表。
二、表頭項目
(一)稅款所屬期間
1.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正常情況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發生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再填報。
2.年度納稅申報
正常情況填報稅款所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當年1月1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年度中間開業且當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納稅人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納稅人根據申報稅款所屬期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方式選擇填報。
(二)行次說明
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填報第10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填報第17行。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各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2.第2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收入總額”行次但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3.第3行“免稅收入”: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4+5+8+9行。
4.第4行“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5.第5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本期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包括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情況。
6.第6行“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7.第7行“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8.第8行“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9.第9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10.第10行“應稅收入額 成本費用總額”: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填報納稅人各項成本費用的本年累計金額。
11.第11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2.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13.第13行“稅率”:填報25%。
14.第14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本行=第12×13行。
15.第1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表第12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16.第16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17.第17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14-15-16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若第14-15-16行<0,本行填0。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本行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如果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行填報的金額應為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減定額后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四、按季度填報信息填報說明
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僅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選項。
(一)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從業人數”填報開業時從業人數。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從業人數”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二)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資產總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資產總額”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資產總額”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三)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小型微利企業
本欄次為必報項目。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2.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時進行判斷并告知納稅人,判斷標準按照稅收規定的條件執行。
五、按年度填報信息填表說明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年度申報時填報,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
“小型微利企業”:本欄次為必報項目,按照以下規則選擇: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其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六、表內關系
1.第3行=第4+5+8+9行。
2.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第10行=第1-2-3行。
3.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第12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12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4.第14行=第12×13行。
5.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17行=第14-15-16行。當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若第14-15-16行<0,第17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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